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的通知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现将《财产保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第12号:核电站运营期》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所发布的指引于二○○七年六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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