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代建房产转自用未缴税受处罚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22 14:48 责编:高顿网校
代建房产转自用未缴税受处罚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王俊学 侯志勇 日期:2008-10-09 字号[ 大 中 小 ] 前不久,吉林省白城市地税部门接到一则群众举报,举报称白城市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的办公楼已转作自用,有偷逃房产税的嫌疑。 接到举报后,白城市地税局立即成立了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 经查实,2007年3月~10月,白城市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受托为白城市某局代建了一座办公楼,工程总造价3800万元。竣工后,由于对方资金困难,不能支付代建款项,因而该办公楼一直未交付给对方使用,仍挂在白城市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开发产品账中。2007年12月,白城市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承租的办公场所已到期。为了节约一些费用,该公司便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一直占用为某局代建的办公楼办公。而且在2008年1月~6月,该公司也没有就占用代建的办公楼行为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 鉴于白城市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出商品房前已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检查组认定,白城市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补缴房产税15.96万元。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应追征滞纳金0.37万元。 目前,白城市美苑房地产开发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及滞纳金,并被处以1倍的罚款。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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