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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某酒店偷逃营业税问题展开的税务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09-09-08 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12月05日,经济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售中餐;会议服务;酒店管理;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信息咨询;销售酒、饮料。在地税局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二、检查预案情况:  检查人员针对餐饮行业特点,提前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的预案,同时将其消费水单与计税收入是否一致作为本次检查的重点。  三、违法事实:  1、营业税  该单位在检查期间主营业务为饮食服务,计税科目为“营业收入”,适用税目为服务业——饮食业,税率5%。经检查人员对其每日消费水单进行统计,该单位2008年1月至2008年8月共计取得计税收入为4864325元,其中有38216元现金收入未入帐作为计税收入,而是直接用于购买材料,已构成偷税,应缴纳营业税243216.25元,已缴纳营业税241305.45元,少缴纳营业税1910.8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该单位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7%的税率。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月―8月共计取得计税收入为4864325元,其中有38216元现金收入未入帐作为计税收入,已构成偷税,应缴纳营业税243216.25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7025.14元,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6891.37元,少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33.77元。  3、教育费附加  该单位教育费附加适用3%的附加率。经检查该单位2008年1月―8月共计取得计税收入为4864325元,应缴纳营业税243216.25元,应缴纳教育费附加7296.49元,已缴纳教育费附加7239.17元,少缴纳教育费附加57.32元。  4、个人所得税  该单位个人所得税由个人负担、单位代扣代缴。检查组对该单位帐簿中“应付工资”科目进行了审核:2008年1月―8月平均员工人数为100人,共计发放工资薪金136587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633.98元,已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635元,由于计算错误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369.03元。  5、发票检查情况  该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错使用其他单位发票的行为。  四、处理结果  1、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该单位应补缴营业税1910.80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9款及京政发[1985]86号《北京市实施的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3.77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发[1986]50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9条、第二条及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9条的有关规定,该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57.32元。  4、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该单位加收营业税滞纳金28.6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01元。  5、罚款  (1)偷税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2008年1—8月在账簿上少列现金收入38216元,造成少缴营业税1910.80元,城建税133.77元,属偷税,偷税合计2044.56元,占2008年1―8月应纳税总额291154.76元的0.7%。对该单位偷税行为处以营业税、城建税税款一倍的罚款2044.56元。  (2)个人所得税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行为进行1.5倍的罚款共计15553.55元。  (3)发票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9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对该单位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五、案例点评分析  通过对该案件的检查使我们认识到,充分的查前准备是非常重要的,不打无准备之战。同时积极向纳税人宣传税法,使他们增强纳税意识,也是十分必要的。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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