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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某纺织公司接受第三方专用发票抵扣案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1-01-25 字号[ 大 中 小 ]   2006年9月,太仓市国税局一分局在对化纤、纺织行业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市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存在非法抵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嫌疑,随即移送稽查局进行检查。稽查人员于当月向该企业送达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和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对该公司2004年和2005年的账册、凭证进行了全面深入地检查。  该公司成立于1996年,法人代表赵某,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丝、纱线的加工、销售,现有职工40人,2004年实现销售580.4万元,当期应缴增值税11.88万元,期末存货增加33.59万元;2005年实现销售364.8万元,当期应缴增值税6.38万元, 期末存货增加17.41万元。  稽查人员经过艰辛的调查取证,并多次讯问企业法人代表赵某后查实,该公司在购进DTY丝和FDY丝原料的过程中,从浙江和江苏7个业务单位中取得了28份原材料为POY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也就是从第三方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经技术部门证实,POY丝未经高温加工是不能作该企业的生产原材料,而企业账面上既没有反映POY丝的加工费支出,也没有反映取得的进项发票和付款方式。因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另外,稽查人员在检查账册、凭证中发现,企业于2004年5月30日购进5台空调,列入制造费用,已抵扣进项税3370.94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9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规定,该企业上述行为已构成偷税,依法追缴增值税18.21万元、处以罚款12.75万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收滞纳金5.65万元。因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根据《涉税案件移送管理办法》,太仓市国税局稽查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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