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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增资决议审出751万元税款的稽查案例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苗为民 刘恒海 日期:2011-01-26 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成功扣缴入库某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非居民企业所得税751万元,在履行国际税收管理职责、有理有据和正确处理国际税收问题、防范非居民企业税款流失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  顺藤摸瓜,锁定疑点  A公司注册地香港,在境内投资成立B公司,100%控股,B公司在境内成立C公司,由B公司100%控股。  在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等项目税收专项检查中,检查人员重点分析了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及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在分析B公司报送的2009年6月份一份董事会决议时,发现董事会决议将境内企业截至2008年底的部分未分配利润7516万元用于增加投资。为了确认该业务是否为应税项目,检查人员应用综合征管软件,调取了企业近年来的财务数据,发现该企业成立于2007年,2007年底未分配利润总额-3371万元,2008年底未分配利润总额-3612万元;截至2009年4月未分配利润-3304万元,而2009年5月底未分配利润增至8286万元。带着疑问,检查人员检查企业财务账簿,发现企业增资所用利润为2009年5月份收回其境内C公司的投资收益12800万元。在锁定该笔业务为2008年以后收益所得后,税务人员即确定该项业务为应税项目,应代扣代缴境外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所得税。  解疑释惑,达成共识  当税务人员下达《涉税事项限期更正通知书》时,境内B公司提出异议,认为“A公司所作的只是增资决议,而不是利润分配方案,且资金未汇到境外,因此不应扣缴A公司所负担的企业所得税。”  鉴于A公司提出的两个问题,检查人员从企业账簿及凭证记录入手,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宣传。检查人员认为,一方面,B公司2009年6月29日转账凭证(30085)记录:  借:利润分配——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75160000   贷:实收资本(或股本)A公司75160000。  企业董事会决议上虽记录“增资方案”,但实质上就是“利润分配方案”。此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虽然资金未汇出,但应以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  通过与企业就是否应扣缴及扣缴时限问题的反复沟通,最终使企业认同了董事会作出分配决议后,不论是否实际支付,对方的股息红利收入已经发生转移,应当扣缴企业所得税。B公司最终接受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按照10%的税率扣缴A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款751.6万元,同时接受了税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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