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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折旧的依据是什么?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彭冰灿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2002年9月23日,税务机关对一家服务性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在2001年度累计计提固定资产折旧969984元,而账上反映的固定资产原值为2274150.50元,显然计提的折旧和固定资产的原值是不配比的。  通过对该企业财务人员的询问得知,该企业是由某酒厂投资兴建的,原隶属于酒厂。后来,由于酒厂的转制,该企业与酒厂脱离,成立了一个新的企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该企业固定资产的权属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账面也未作反映。  经调查得知,该企业现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审计部门审计房产为18440349.68元,经营配套设施为2340626.74元。该企业是以上述固定资产的原值计提折旧的,并已计入当年营业成本进行财务会计核算。  在计算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这笔折旧该不该扣除,存在两种意见。*9种观点认为,折旧应按账面反映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该企业是由酒厂投资兴建的,酒厂与该企业未办任何房产使用手续或者固定资产转移手续,显然该企业无此固定资产,账上也未反映,故计提折旧是无依据的,其计提的折旧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种观点认为,折旧应按实际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计提,虽然对上述固定资产未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但实际上已为该企业所控制和使用,成为该企业的经营性资产,其计提的折旧可以扣除,不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就可以确认:一是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该企业上述资产是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因为,该企业已使用上述固定资产,经济利益也就流入了企业;同时,上述固定资产已经通过审计部门审计,其原值(成本)能可靠地计量。因此,该企业上述固定资产是可以确认的,暂时所不能确认的是固定资产的权属问题。  既然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按月计提。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9款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因此,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就是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是该项固定资产是否投入使用,而不是该项固定资产的权属。所以,该笔折旧是可以计提的。  同时,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因此,该企业对上述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可以扣除的,不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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