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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登记管账户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陈挺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1999年,某地税务机关在清理一家商业企业的欠税时,发现这家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竟多达56个,而在税务机关所掌握的两个账户上,只剩下2元钱了。  企业多头开户,给税收征管带来许多困难,也是一些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常用手段。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企业必须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的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这些规定从税务登记入手,严格把关,杜绝了纳税人多头开立账户的现象。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管理与税务检查时,也能更全面地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必要时还能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不仅要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而且在开立账户后,还负有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例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检查权的行使上,《税收征管法》还增加了规定,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  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另外,金融机构如果不配合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对开户银行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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