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税务登记=通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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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税务登记=通知申报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张作超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某企业于1998年开始从事生产经营,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其按月申报纳税,即在次月10日前申报并缴纳上月的应纳税款。 2003年1月20日,该企业仍未申报缴纳其2002年12月的应纳税款。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经过检查核实,认定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其所偷的税款2万元,同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计2万元,并履行了告知等法定手续。 该企业缴纳了税款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这一做法提出了行政复议。其理由是,《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而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未对其进行通知申报,因此认为税务机关对其进行罚款属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复议决定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事实上已构成“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因此,原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度,决定予以维持。 法理分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税务机关是否对该企业履行了通知申报程序,如已通知,则此处罚合法、适当;否则属技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 那么,什么是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呢?新的*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9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该企业已办理了税务登记,其行为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因此,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在*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三类情形中,后两类情形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其申报。其实,*9种情形也牵扯到一个书面通知申报的问题。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格,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分税种填制税种登记表,确定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报缴税款的期限、征收方式和缴库方式等,逐户建立档案”。 根据这一规定,该企业在1998年开业之初,税务机关已确定了其申报纳税的期限。从这一角度上讲,该企业也属于“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的范畴。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是税收违法行为,这在《税收征管法》、《刑法》,以及*7的《*6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该企业“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已构成偷税但尚未构成偷税罪。因此,税务机关对其处以一倍的罚款是正确的。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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