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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赵美玲 日期:2007-11-28 字号[ 大 中 小 ]   最近,各地税务机关查处了一批虚开或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发现了一个共同点,即这些案件的发生,大多是因上门交易导致的。  一是不法分子自称为某单位的业务员,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上门推销产品。达成协议后,隔日或数天后送货上门,多以现金结算。同时,将预先虚开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货带来。购买方往往只注重货物的质量、价格,对推销者的身份、销货方是否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票的来路是否正当等缺乏应有的了解。在他们看来,“只要钱物相符,质量有保证,发票是真的,可以抵扣就行”。结果有的企业接受了虚开的发票或假票。  二是少数不法分子上门兜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些个体经营者和小规模纳税人,不具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推销货物时大多自称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货方承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后为尽快收回货款,便四处打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造成虚开代开,甚至假票的出现。  三是少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利益驱动,为上门要求提供“帮助”的人代开或虚开发票。有的企业则出于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以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为诱饵,唆使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货时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要求销货方将抬头开成该企业,从而进行非法抵扣,偷逃国家税收。  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1.加强对纳税人的税法宣传教育,定期公布虚开发票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并对这些案件进行剖析,使纳税人认识到上门交易带来的危害。同时,对纳税人尤其是财会人员,要加强税务业务知识的培训,有针对性地举办一些讲座,增强其防范能力。  2.对一些以上门交易为名,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实的不法分子,应从重打击,对构成犯罪的予以严厉制裁。  3.税务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上门交易行为。例如,要求交易额达到1000元以上的,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结算手续,并在发票后面附销货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上门推销的业务员身份证,在收款方、供货方及开票方三者一致的情况下方可抵扣税款。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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