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列支浑水摸鱼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赵昌华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近日,税务稽查部门在对某县一乡镇煤炭运销公司(集体性质)  进行企业所得税检查时,发现其年度管理费用金额较大,经过认真核查,发现一些介于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费用开支,是造成管理费用金额较大的主要原因。由于对这部分费用税前列支限制在相关税法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导致了在所得税汇算中不易定性的问题。  一、公私没有具体的划分标准。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这家公司小轿车用油平均每月开支在5000元左右,但公司仅有一辆小车,出现月耗油量超千元的情况。其中是否存在私人用车问题不得而知,即使有也无法从发票上看出来。  二、凭证法定形式合法并不代表其交易实质的合理。税务人员在检查发现,电话、手机等通讯费用是该公司管理费用开支的又一大项。  从电信部门开出的话费凭证看,有其法定代表人的家用电话费,这一部分可以明确剔除,但购置充值卡的费用凭证则无法区分公私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人员也发现,经营代销充值卡业务的私人并不必向每一个购卡者提供费用凭证,这样报销人完全可以取得比实际购卡金额大得多的费用凭证,因为电信部门开出这类凭证时,是在代销人的代销范围内开具的,并不会具体到每一个用卡人。  三、缺乏制约性的明晰度量标准。这家公司管理费用中的差旅费开支,也是一笔不小的项目,其中的机票、车票及食宿费用都相当大。  此类费用公司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开支标准,有时把旅游门票、私人购书款也压缩到其中,借口是业务需要,甚至把出差过程中的业务招待费用开具在住宿费中,让税务人员难以核查。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企业没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有的企业根本就不愿意健全这种机制;另一方面,税法对这些费用缺乏明确的扣除标准,使企业有空子可钻,借助那些似是而非的科目,列支各项私人费用及其他不合理支出。例如,对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84号)第八章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可以看出,这类规定对差旅费开支的制约是远远不够的,如果企业能够提供证明材料,且差旅费开支凭证合法,是否多大的额度都能抵扣呢?同时,凭证上项目的真实性是很难考证的。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是可以规范的,企业作为营利性组织,必须贯彻成本效益原则,尽管诸多费用难以规定统一的扣除额度,但像业务招待费一样,都与销售收入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可以参照业务招待费在收入的一定比例内扣除,而且该类费用中的很大一部分,实质都是业务招待费用;同时,对差旅费中的饮食、住宿等费用,税法可以规定统一的限额标准,超过标准则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