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税“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城市“三旧”改造(拆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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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地税“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城市“三旧”改造(拆迁类)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 日期:2010-11-01 字号[ 大 中 小 ] 1、城市改造拆迁补偿。 (1)城市改造拆迁补偿收入暂不征营业税。为支持城市改造建设,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有及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包括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暂不征收营业税。(粤地税函[1999]295号) (2)政府回收土地不征营业税。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 (3)侨房业主的补偿款不征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政府支付给侨房业主(或合法继承人)的补偿款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政府支付的补偿款不征收营业税。(粤地税函[2002]324号) 土改期间农会拍卖侨房,政府支付给侨房业主的补偿款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不征个人所得税。(粤地税函[2002]324号) (4)按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 (5)青苗补偿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土地承包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发[1997]87号) (6)受托拆迁取得的劳务收入按代理业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国税发[2009])20号) (7)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8)因市政建设转让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或者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财税[2006]21号)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