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税“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教育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1-03字号[ 大 中 小 ]   1、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  (1)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  (2) 勤工俭学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  (3)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  (4)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4]39号)  (5)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等。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2009]155号)  (6)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执行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财税[2009]155号)  (7)学校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9号)  2、幼儿园、托儿所。  (1)养育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  (2)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4]39号)  3、校办企业。  (1)实习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4]39号,财税[2006]3号)  (2)教学、科研劳务免征营业税。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除外),免征营业税。(国税发[2000]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