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地税“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之医疗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日期:2010-11-05字号[ 大 中 小 ]   1、营利性医疗机构。  (1)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自用的房产、土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财税[2000]42号)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2)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3、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  (1)卫生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财税[2000]42号)  (2)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0]42号)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4、个体诊所。  (1)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个体医生和集体联合诊所自用的房产,为照顾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给予免征房产税。([87]粤税三字第023号)  注: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