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和检查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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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对实行查帐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和检查的建议 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张启勇 马岩 日期:2008-02-25 字号[ 大 中 小 ]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分为查帐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及其它,由于在实际工作中选择查定征收和查验征收较少,我们通常把小规模纳税人分为建账户和定期定额户。 一、重视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和检查的必要性 (一)截至2003年3月底,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4月1日起,在大连市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特别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包括运费抵扣、农产品抵扣、废旧物资抵扣、海关完税凭证抵扣),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纳入可控制状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偷、逃税现象得到了有效地遏制。我们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工作重心应向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征税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转移。 (二)小规模纳税人虽属于小税源,但不如实申报,偷、逃税现象严重,不但挑战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而且影响很坏,如不及时解决和重视它,将极大的扰乱税收经济秩序。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核算较健全,记录较清晰,出现偷、逃税,以后年度可以追缴,大部分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核算相对稍差,某些记录无法从账面直接看到,出现偷逃税现象,若本年度未发现,以后年度若追缴有相当的难度。 (四)自从我局按属地划分征管范围,查管人员人均管户100户左右,扣除大量个体定期定额户和少量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该有时间、有精力充分了解小规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而做好管理和检查工作。 二、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 (一)这些纳税人从生产经营的采购和支付环节,销售和收款环节处于不可控状态,两头不见发票,采购不索取发票,销售不需开具发票,购销环节全部是现金交易。 (二)生产加工环节无各环节内部记录、内部记录不全或有记录但不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 (三)主管税务机关不完全了解、掌握其生产经营特点、行业特点、产品出成率、销售利润率等行业指标,由于某些工业、加工业的行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所独有的,从一般纳税人取得资料我们无法与之进行比较。 三、解决的办法 (一)引进内控制度(《内控控制制度问卷》附后)。一是询问,询问是分析内控的最主要的方法,可采用问题式调查表方式,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的业务循环即销售和收款循环、采购和支付循环、生产或加工循环、理财循环分别确定需调查的问题展开询问,在询问的过程中应注意下列问题: 1.所询问的问题应围绕企业各种业务的内部控制点进行及围绕对业务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性起关键作用的控制环节进行了解,而不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泛泛了解。如若企业根据发票记收入账,则发票有谁开具、在什么时候开具、根据什么开具,则成为关键控制点。 2.被询问人不应仅限于财务部门,而应到业务循环涉及的有关业务部门进行全面的了解,这样更容易掌握全面和准确的信息。 二是了解和绘制“业务流程图”,业务流程图包含信息的流程、职责的分工、记录的产生和保存情况,能反映出业务处理程序和控制方法,已此可以全面反映企业的控制状况。 (二)对新办企业自投入生产经营2-3月后,进行跟踪检查,若还未建账或账簿、记账凭证设立不全,按《征管法》第六十条处理,同时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对已使用收银机集中收款或者纳税人已使用计算机程序进行内部管理和外部管理,可以依据相关数据,作为纳税申报和计税依据。现实状况是某些纳税人的销售记录很容易取得,我们非要核定税额,造成税款征收不足。 (四)严格执行《征管法》有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条款。找出典型案件,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五)强化查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由于部分小规模纳税人核算不健全,我们无法从纳税人现有资料中准确、全面查帐,也就是说无法从内部攻破,这就需要我们时刻关注媒体和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关注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可能地从外部了解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更好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六)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在申报期内提供与生产应经有关的所有内部记录。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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