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部分农村信用社税务稽查调研报告来源:大连市国家税务局作者:王宇日期:2008-02-25字号[ 大 中 小 ] 2004年第三稽查局实施行业性专业化稽查,将所查企业分为金属、医药、食品、建材、农村信用社、福利企业、电算化企业等七个大类,分配给不同的稽查科室进行检查。上半年5――6月期间,对大连市甘井子区和普兰店市所辖的13户农村信用社进行了所得税的纳税检查,到目前为止,已经全部结案,补征所得税416万元,加收滞纳金53万元,滞补合计469万元。有问题户11户,有问题户率达到85%。 一、所查13户农村信用社的基本情况 农村信用社是集体性质的金融企业,经营范围是办理存、贷款、国内结算、个人储蓄、代理其他银行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其中信用联社负责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一般一个信用社下设若干储蓄所或分社,负责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随着营业收入的增长,企业的经营情况也有所好转,2001年亏损6户(共10户企业),亏损额为3,225万元,2002年4户,亏损额为2,969万元,2003年2户,亏损额为1,084万元;2001年企业所得税的入库数也在增长――2001年共入库所得税171万元(共计10户企业),2002年入库所得税419.4万元,2003年共入库所得税553万元。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1、工资薪金支出超过所得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的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调整为800元。农村信用社作为内资企业,也适用此条规定。但是,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些信用社在差旅费、劳保费、邮电费、专项奖金中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搭伙费、外勤费、交通费、洗理费、岗补费等,这些项目实际是工资性质的支出。但是信用社在年终汇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于超过计税工资部分,未作纳税调整。例如某信用社2001年至2003年在营业费用中的差旅费、劳保费、邮电费中以现金形式发放给职工搭伙费、外勤费、交通费、洗理费、岗补费等合计746,739.80元在税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规定,给予补税处理。在所查13户企业中,有9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共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6,987,520.90元。可见,超标准计提发放工资薪金问题是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 2、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费用。例如某信用社2002年以收款收据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学习考察费17,180元。依据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2002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7,180元,并作补税处理。共有5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共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77,013.70元。 3、超出规定计提折旧额。例如某信用社2001年至2002年分别计提某大厦折旧80,064.00元,而该建筑至今未竣工投入使用,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依据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调增2001年、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80,064.00元,并作补税处理。共有5户企业存在这一问题,共计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000,480元。这5户企业是甘井子区信用联社及其下属的4个信用社,它们错误计提折旧额的是同一座大厦,这座大厦是建造者在不能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抵给信用社的,而该建筑一直未竣工投入使用,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 4、信用社之间调剂资金的应收利息未作收入处理。例如甘井子区信用联社与其它信用社调剂资金,该社2003年应收利息340,730.63元,未计利息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应调增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340,730.63元。 5、为其它关联信用社运送钞币的费用在本信用社列支。如甘井子区信用联社2001年至2003年为其他信用社运送钞币,发生费用合计824,561.17元作为本社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应调增2001年至2003年应纳税所得额合计824,561.17元,并作补税处理。 6、未按规定报批“两呆手续费支出”。所谓的“两呆”是指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第四十六条规定,信用社的呆账贷款应按规定的核销办法从呆账准备金中核销。《关于印发银行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国税发[2000]38号)规定――“银行企业的呆账损失、坏账损失,不论数额大小,一律由主管国税局审核后报市国税局审批,对未按规定权限审批的财产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2户企业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损失。共调整应纳税所得额181,475.72元。 7、将应用免税项目所得弥补的亏损在以后年度用应税所得弥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34号)文件规定――“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某信用社2002年弥补的亏损5,235.51元是2001年发生的,而2001年该企业发生的国库券免税所得远大于此。依据国税发[1999]34号文件规定,该部分亏损应在2001用免税所得弥补,所以调增2002年应纳税所得额5,235.51元。 8、以前年度提取的不能支付的保值储蓄利息未作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某信用社以前年度提取保值储蓄利息支出2,263,988.39元,截止2003年底该笔应付利息仍不能支付出去。依据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第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2003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63,988.39元,作补税处理。 9、盘盈固定资产,未作营业外收入处理。有2户企业2003年发生固定资产――房屋账外盘盈,价值404,454.08元,未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依据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第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4,454.08元,作补税处理。 三、对以后纳税检查的启示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类企业,具有其它企业不具备的一些特点,因而在涉税问题上也具有独特性。 1、普遍存在的涉税问题。大多数农村信用社存在的涉税问题是“计税工资超标准列支”和“以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列支费用”。这两个问题是很多信用社都存在的问题。目前来看,征管分局可以在日常纳税辅导时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使得企业在当年的所得税缴纳过程中,作相应的纳税调整,不再犯相同的错误。纳税检查也应将以上问题作为检查的重点。 计税工资问题之所以如此普遍,从客观上说明税法对内资企业计税工资的规定偏低,应尽早地统一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对于计税工资不要限定额度,只要公司(企业)董事会决议通过并如实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从税法的角度就应予以承认。因为如果工资发放超过一定额度,个人所得税就可以进行征收、调节。 2、因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而发生的涉税问题。同一个地区的农村信用社由于在隶属关系上受总社或联社的领导,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关联关系,那么在其业务往来过程中就会出现应计收入而未计收入或者将其它企业的费用在本企业列支的现象。如上述的第3、4、5问题,就是因为关联企业之间往来而发生的涉税问题。因此在今后的检查中应重点检查关联企业往来的账务处理,看其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或者是否已经作纳税调整。 3、是否将营业外收入及时、准确地作了账务处理。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第七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营业外收入是指与银行、信用社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罚没收入、出纳长款收入、证券交易差错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在我们检查过程中,就有两项收入符合以上规定而企业未作收入处理。因此,营业外收入是检查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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