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对策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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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的税收对策探讨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冯李林 日期:2008-04-25 字号[ 大 中 小 ] 武汉城市圈的确立,是国家实施中部崛起的战略性举措。最近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简称“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进一步为武汉城市圈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给武汉城市圈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作为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税收必将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两型社会对税收政策的需求 两型社会的核心就是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它充分体现了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方向,即由过去那种“高投入、高能耗、低产出”的模式,向“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高产出”转变。因此,在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前提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绿色经济增长方式,是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改革试点的核心。国内外实践证明,税收政策是促进资源有效配置、收入公平分配,以及经济稳定增长的有效工具。那么,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需要什么样的税收政策?换言之,税收政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应体现什么样的价值取向?根据两型社会的要求,笔者认为,主要有如下几点:一是需要体现两型产业发展要求的税收政策。武汉城市圈作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积极探索两型产业是武汉城市圈综合配套改革的重心。税收政策就是要适应这一发展趋势,积极引导企业向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方向转变,要支持绿色环保型、高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壮大,真正促使圈内经济发展由过去的粗放型、高能耗、高污染、高成本的传统发展走上节约型、内涵型发展之路。二是需要体现中部崛起战略部署的税收政策。武汉城市圈是我国实施中部崛起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倾斜性的税收政策对一个地方经济起到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而长期以来,我国东部地区与中部地区比,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均等性拉大了东中部地区经济发展差距,已经是客观事实。因此,要使武汉城市圈更好的发展,就必须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支撑。要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培植涵养税源,固本强基,把本地企业做强做大,吸引更多的外来企业落户武汉城市圈,实现产业对接,扩大盘活产业链,增强经济辐射能力,真正使武汉城市圈成为未来中国经济第四个经济增长极。三是需要体现和谐发展思路的税收政策。两型社会其本质就充分体现了和谐的理念。从一定意义上说,资源和环境是和谐发展的要件。因此,税收政策在两型社会建设中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以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为根本,通过税收政策杠杆促使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要消除税收制度和体制性的一些障碍,营造和谐的税收经济环境。 二、制约城市圈发展的税收因素 从现实情况分析,目前制约武汉城市圈发展的税收因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权的局限。我国目前税收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较少。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我国现行税制相对统一,不但中央税制统一,地方税制也统一,以至于有些税收政策全国都是一刀切,不符合地方实际,没有体现地区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这在客观上形成了许多弊端,不利于地方根据自身资源禀赋有效地利用税收政策的杠杆对经济进行调节,影响了税收调节作用的发挥。 (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税收制度是决定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国家与个人税收利益分配的最基本制度。我国现行税制并不完善,对经济发展的制约和不利影响不可忽视。就武汉城市圈而言,结合两型社会建设的目标,影响*5的有四个方面。一是现行资源税由于税率偏低,征管范围有限,以及资源产品价格管制等原因,不利于将武汉城市圈内各地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财力优势,使位于中部地区的武汉城市圈和位于西部地区的许多省分一样,虽为资源大省,却是经济弱省。二是环境税尚未建立,目前只是在一般税种中制定了少量为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鼓励和支持环保设备(产品)投资,以及对节能、污染防治、环保技术转让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的规定和排污收费上,相对调节力度较弱。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专门性税种。在现行税种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也比较简单,仅限于减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不能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和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国际上通行的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行之有效的税收优惠方式,在我国鲜有使用。三是增值税税制改革不彻底,影响了圈内经济的平衡发展。从2007年7月1日开始,中部地区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8个行业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但从增值税转型试点情况来看,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域范围比较小,行业限制比较严,条件比较苛刻。从实行的实际情况看,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并且实行增量抵扣的方式,作用有限,甚至形成新的不公平。而一些暂不能享受增值税试点的地区,仍然承受生产型增值税制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与其他产业之间税负不均,不利于产业的调整和发展。四是在所得税方面,汇总纳税规定不利于圈内经济一体化发展,加剧了武汉城市圈内各城市发展的不平衡,特别不利于圈内企业的兼并和重组。按照汇总纳税的规定,要求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由其总机构或规定的纳税人汇总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使税收利益的贡献地与税收的收益地相分离,显得很不合理。就武汉城市圈来说,由于武汉投资环境优于圈内其他城市,一些诞生于周边城市的企业纷纷将总部迁往武汉,企业所得税也相应改在武汉缴纳,加剧了周边地区经济与税收资源向武汉聚集,企业原来所在地经济和税收利益难以保证。有些企业是当地的重点税源,一旦迁移就会动摇当地财力基础,造成新的发展不平衡。 (三)税收政策的不对称。与东部、西部、东北地区比,目前没有与促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发展相配套的区域性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缺少更多的政策支持,圈内各城市为谋求自身利益,吸引其他地区的资金流入本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越权出台地方财税优惠政策的情况;加上有些地方人为设置市场准入障碍,造成了城市间不必要的恶性竞争;还存在一些产业趋同重复建设的现象,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城市圈整体发展潜力。 (四)利益分配的不协调。按照现行财政分配体制,中央在整个税收收入分配额较高,中央具有较强的财政投资能力和宏观调控能力。但中央财政投入效率低下的问题并没有妥善解决,加之武汉城市圈并未列入中央优先发展计划,中央给予的发展投资严重不足,抑制了城市圈的发展。随着武汉城市圈建设的推进,资源整合和产业布局重组将是必然趋势,企业兼并行为则是其主要表现形式。这样,必然影响到企业关系的变化,进而引起圈内税源频繁变动,影响到各级政府财政分配份额的变化,处于劣势地位的城市或地区进行圈内分工协作的积极性就将受到极大影响。如2002年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改革后,规定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中依法由地方分享的部分,按照企业经营收入、职工人数和资产总额3个因素在相关地区之间分配,权重分别为0.35、0.35和0.3.可是由于存在超缴退库和其他一些问题,这一政策并没有执行到位,引发了税收收入分配向中心城市集中、向发达地区集中的问题。2004年出口退税政策实行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机制,由于增值税是在生产加工地征收,退税却发生在出口地,对于那些产业链比较长的产品,就出现了征税地和退税地税源转移的问题。据武汉市国税局调查,目前从武汉市出口产品的货源地结构看,出口货物有50%为市外采购货物,即退税基数将有一半会退给武汉市外的商品,退税超基数部分的50%,要由未取得相应征税收入的武汉财政支付,无形中增加了武汉财政的负担。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这种利益分配的不均衡、不协调,客观上也拉大了地区与地区之间的经济和财力发展差距。 (五)征管体制的不统一。从征管机构上看,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形成了国、地税两套税务机构,客观上使得纳税人接受双重管理,增加了纳税人办税成本。与此同时,由于一些地方政府不能正确地看待国、地税,错误地认为地税是为地方收税,而国税部门收的税是为中央收的税,因而在一些地方出现了重地税部门轻国税部门的现象,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税收,严重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造成不同地区、不同企业政策执行尺度上的差异,导致税负不公。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一时利益,往往对税务部门施压和影响,要求通过税收手段进行市场封锁和地方保护。在招商引资和地产品销售方面表现尤为突出。在地方政府的指令下,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为了完成任务,确保增收,甚至通过违规降低税负或给予其他税收承诺,在毗邻地区之间彼此吸引纳税户和税源,导致税收流失,影响了圈内整体税收利益,制约了圈内市场主体和地区间公平竞争与自由发展,从而对武汉城市圈经济一体化发展产生负面作用。 三、促进城市圈发展的税收对策 (一)坚持两型目标,争取政策支持。一是给予湖北省级政府适度的税权。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能够出台适合湖北税情的税种和废除征收成本大收入少的税种,增强政府财力。特别是当前要结合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的发展要求,借鉴国际经验,加大资源税、环保税的改革力度,增强税收政策调节的针对性,引导圈内产业的有序调整,使圈内经济主体符合一体化发展要求。二是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不能将改革定位于东北试点的简单翻版,而是要在改革中创新。按照目前实行的增量抵扣政策执行效果看,建议对相关政策进行微调,扩大抵扣面。同时,还应改变增量抵扣的办法,为搁置存量固定资产,对增量固定资产实行分年度按比例抵扣办法(如*9年抵扣50%、第二年抵扣70%、第三年全额抵扣),以提高转型政策执行效率。三是对城市圈内的民营经济发展采取更加开明的政策,对新创办的私营和个体企业、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实行一定的税收优惠减免或政策性补贴。四是国家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如调节出口退税政策,促进沿海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部地区及武汉城市圈转移。五是争取中央政府建立对武汉城市圈短期和中长期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扩大转移支付规模,主要用于农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免费义务教育等。六是积极探索税收补偿政策。要加快国退民进的步伐,对超过一定年限确实无法收回的国有企业历史性欠税、重组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欠税,要比照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做法,建立欠税核销制度,可进行一次性豁免。要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生态补偿机制、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农业发展支持机制,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减轻国有企业改制的后顾之忧。 (二)落实优惠政策,发挥调节功能。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为照顾低收入群体、吸纳民间资本、提高就业率,将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提高的政策;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减免税收的坚决减免到位,并且鼓励企业向税收优惠较为集中的产业发展,如环保型、节约型产业,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认真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坚决纠正与税法规定相抵触的土政策、土规定,制止利用假外资骗取税收优惠、在招商引资中打税收优惠牌以及越权减免税收、违规返还税收等行为,对骗取减免税的坚决予以查处。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使税收政策的调节功能在实际工作中得到更有效的发挥。 (三)建立合理机制,改进利益分配。一是要维护税收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要争取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基础上,加大对武汉城市圈的转移支付的力度和强度。加快建立税收利益协调机制,在坚持依法治税、属地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内部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来实现城市之间税收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对就地预缴、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企业集团,其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必须坚持实行属地管理,增值税收入的分配,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两地政府,按照政府的协议解决。对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积极配合做好所得税的监管工作。对圈内城市之间相互投资、联营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做好税收收入分配的协调工作。同时,要建立税务争端处理机制,对税款征收、税收政策落实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及时纠正、遏制和消除各类有害的税收竞争。二是改革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预缴方式。改进现有就地预缴办法,扩大就地预缴的范围,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全面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就是说,对现在成员企业不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邮政、电信和金融保险等企业,全面改为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所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都要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是改革出口退税办法。要借鉴世界各国在实践中引入的“用进口征税收入保证出口退税支出”的观点,以及要求进出口税收自求财力平衡的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应全额负担出口退税,解决出口退税税源在地区之间的转移。四是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比例,比如对武汉城市圈增值税分享比例适当提高,由目前25%提高至30%左右,以增强武汉城市圈的财政汲取能力。 (四)提高服务质量,优化税收环境。要着力营造有利于武汉城市圈经济发展的和谐环境。九城市的税务部门逐步统一税收服务标准,交流学习在纳税服务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互相提供纳税服务支持,在圈内积极推行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元化申报方式,*5限度地方便纳税人,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要依托武汉市的纳税服务平台和技术,整合圈内纳税服务资源,建立覆盖圈内九城市的12366纳税服务平台,启动纳税咨询、发票查询、申报纳税、投诉举报受理、税务公告、案件曝光、意见征询等多项服务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同时继续抓好税收调研工作,及时了解纳税人在税收政策和税收服务上遇到的新问题,以此不断提高办税服务水平,并为圈内的税收发展提供更多富有实效的思路与建议,促进整个圈内税务部门事业的又好又快发展。 (五)强化圈内协作,形成联动机制。一是增强税收管理的协作性。九城市的税务部门要加快税收征管的一体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税收征管业务质量标准,统一的税源管理综合网络平台。定期交换税收征管信息,相互提供跨市经营纳税人的有关征管资料,定期交换与税收管理有关的政务信息及经济税收数据。要加强跨地区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管理,相互联手追踪失踪纳税人,共同营造九城市诚信的税收征纳环境。及时沟通交流彼此在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税源控管、纳税服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共同推进九城市税收征管整体水平的提高。二是加强税收稽查的联动性。九城市的税务稽查部门,要建立稽查工作联系制度,组建稽查联动协调小组,建立案件协查机制和联合办案机制,共同协商制定统一的办案程序和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标准,真正做到严格执法。加大对关联企业避税的打击力度,共同研究偷、逃、骗、抗税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提出防范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共同总结和归纳稽查工作经验和技巧,探索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工作的规律,提高稽查工作水平。三是保持协作机制的长效性。九城市的税务部门之间要着手构建长效的协作机制。如建立九城市税收协调工作机构。建立税务部门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制度,促进圈内城市在税源监控、税收征管、政策协调、稽查联动、纳税服务、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协作,推动城市圈建设快速发展。 作者单位:湖北省咸宁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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