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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征收排污费若干问题的认识与思考 来源:湖北地税网 作者:高 敏 日期:2008-07-02 字号[ 大 中 小 ]   从湖北环境保护发展的实际出发,省政府以第310号令颁布了新的《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交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对于各级地税部门来讲,承接征收排污费是一个新课题,为了更好地贯彻省政府精神,全面履行征收职责,我们有必要了解和探讨其规律,把握其本质。  一、排污收费的理论和实践  自从人类社会进入到工业革命时代,人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环境成为了有限的资源。  (一)排污收费的理论基础——环境具有价值。社会经济学认为,人们享用的有限资源是有价值的。环境资源的价值表现在人们生产、生活的间接使用价值上,提供间接的效益功能,如:空气质量、水土保持、生态功能等。确认环境资源的价值有其重大意义:一是为环境资源的有偿使用提供了理论依据;二是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资源和进行环境保护。  在我国,生态环境属全民所有,且由政府进行管理。向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实质上是利用了有价值的环境资源的行为,其排污者应该支付补偿,向政府缴纳排污费。  (二)排污收费的实践意义。排污收费是我国环境保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可观的经济刺激作用。从排污者讲,强制其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利益,可以促使其改变对排放污染物的放纵态度,迫使其对现有设备进行污染集中控制处理,添置排污设备,进行节能减排改造;对新建项目,落实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期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废物利用。从环保管理者讲,能促进污染向总量控制转化,落实限期治理,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总量考核。从政府决策者讲,通过对区域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达到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  总之,排污收费既刺激了老污染源的治理,也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更促进了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利用。  二、排污收费的依据  排污费是依据排污者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收取的。环保部门为了便于计算排污费,一般是通过污染当量(或人口当量,损害单位)来计量排污者的排污总量,依据测算的污染当量来计算排污费。环保部门把测算过程称之为物料衡算。主要有以下几类:1.污水、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2.对固体废物直接按排放吨位标准价征收;3.噪声则以仪器测量超分贝数征收;4.对难以监测的烟尘按林格曼黑度计算方式征收,即类似于会计核算的物料消耗法。  污水、废气的当量直接体现在污染物中的种类和数量上,环保术语称之为因子和浓度。1.按因子收费是指按污染的种类收费,具体包括单因子收费、多因子收费以及单因子与多因子的结合型收费。当同一排污口排放的污染物中有多种污染物时,仅按收费额*6的一种污染物收费的方法叫单因子收费;按多种污染物收取的,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排污费叠加征收,一般不超过3项,这种方法叫多因子收费;如果按应缴费额*6的一种作为基数,同时对其他超标排放的污染物,按基数的比例增加合并计算的方法叫单因子与多因子收费的结合型收费。2.按浓度收费是指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计征收费,其与国家排放标准有关。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为达标排放,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对污染物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排放标准的为超标排放,收费标准则加倍递增,称之为超标排污费。  三、地税征收的意义和规范  (一)地税征收排污费的重要意义  湖北省委、省政府把排污费的征收权归并到地税部门,这是开全国之先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且也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1.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方式。”报告还强调,要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建设已成为党和人民政府心系社会发展的新目标。目前,由于各级环保部门想方设法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力度,环境恶化得到了有效控制,排污费征收有所增长。但要实现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确立的建设生态文明目标仍需要多方面的努力。把排污费的征收工作交由地税部门,是政府推进职能转变、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一项具体措施。让环保部门腾出手来有精力抓环境的综合治理和规划,使地税部门的职能得到拓展,政策的调整扩大了部门优势。通过地税部门征收排污费,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征收不足的问题,有利于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发挥地税部门征收优势,加强排污收费管理。地税部门征收排污费,其优势在于:(1)联系面广,信息量大。各级地税征收部门直接承担政府税收的征收职责,与各类经营组织和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掌握着他们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大量情况,必然为征收排污费提供有用的信息。(2)垂直管理,政令到位。省地方税务局是省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省以下地税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体制,保证了各项政令能够落实到位。在征收排污费中,可以遏制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的需要,出台类似于“零收费、零罚款、宁静日”等与环保法规相违背的政策。(3)制度健全,执行严谨。税收的征管工作早已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地税征收人员经过执法资格考试并持证上岗,达到了一定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征收的税款直达国库,渠道顺畅,能够保证资金的安全。(4)网络畅通,覆盖面广。全省地税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发展势头良好,能够及时汇总各地征收情况,准确地统计、分析征收信息。特别是排污费征收实行税式管理,能够把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台阶。  (二)地税征收排污费规范。法律规章是地税部门征收工作开展的依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是地税部门征收排污费的*6规章。在执法过程中,一是要认真履行征收职责,加强部门合作。《办法》明确了排污费由“环保核定、地税征收、银行入库、财政统管”的模式。从职责界定上,环保部门承担着排污费的认定工作,地税部门只在其认定核准的数额上进行征收。因此,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协作”的原则,地税部门重点要在排污费的征收环节上下功夫、做文章。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配合、协调。二是择准实体法,到位程序法。从整个执法行使过程讲,虽然《办法》赋予了地税部门强制征收权,但环保部门是环保实体法的执行者,这是排污费征收执法的源头。地税部门只能在此基础上,运用相应的法规征收排污费。比如:对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等问题,因排污费不是税,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就不适用《税务行政复议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要选用一般性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从实际操作讲,地税部门应更侧重于排污费征收执法中的程序到位的研究。排污费征收实行通知缴费的程序,要下达《排污费缴费通知书》。因新的《办法》才出台,许多问题尚未涉及,配套办法有待制定。比如:送达的文书遇到了拒签,公证处怎样操作?邮寄、传真等简易送达方式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总之,执法程序设置要严谨,执法过程程序要到位。  四、排污收费的前景和展望  生态环境破坏的根源是经济因素。政府主要是依靠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来保护生态环境,用法律来规范经济行为。一方面要运用价值理论对生态环境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另一方面要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让生态环境补偿费用机制步入良性轨道。  (一)规费征收法制的统一。湖北省政府把排污费交由地税部门征收管理,不是权宜之计,而是落实既定的“转变政府职能”和经费管理“收支两条线”的方略。这次把排污费并入到地税部门已征收的堤防维护费、水资源管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磷矿石价格调节基金的行列中,特别是省政府令还赋予了地税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强制执行权。这大大增强了排污费征收的刚性,是行政事业性规费征收法制上的重大突破,但同时也凸现出其他规费征收的相对软弱。怎样解决?如果一项项规费的条款增设修改,显然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应该择机提请省法制办列入计划,拟定《湖北省规费地税系统征收管理办法》,由省人大或省政府颁布实施。统一强制执行权,可以避免一项规费一种强制执行办法的繁琐和不规范。今后只要纳入地税部门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遵照此法执行,将大大提高规费执法征收的效能。  (二)排污收费法律的完善。确认排污收费的*6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具体操作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2002年1月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由于历史原因,国务院在颁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时,没有考虑和涉及地方税务部门征收排污费的因素,这就使得新的《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依据不足。虽然省政府已向国务院法制办备案,国家环保总局以改革的目光关注此事,但地方性的规章难免有先天不足之缺陷,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条文的支撑。因此,排污费征收机构的确认需要同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一样,由国务院授权,增强收费执法的刚性。  (三)环境资源税的优化。排污收费是控制污染的有效手段,但不是*10经济手段。国家环境保护发展规划还要实行排污交易、排污处理、垃圾再利用以及环境资源税的设置等多种经济手段并举。  税收是一项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设置环境资源税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总体构想是:以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按照“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设计差别税率;以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按照“受益者补偿”的原则,设计优惠税率,让环境改善的受益者分担一部分环保投资的责任。总之,环境资源税的设立,必将带来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和提升,必将使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地树立。  作者单位: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直社保费征收局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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