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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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在所得税方面的差异分析 来源:大丰地税局 作者: 日期:2013-01-14 字号[ 大 中 小 ] 一、差异分析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文)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是单独的纳税主体,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再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公司企业而言,公司及其股东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纳税时应分别对待,即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又对股东分得的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相比,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环节不同、税种名称不同、税率不同,而其计算上的差异则进一步拉大了两者之间的税负差距。同一规模的经济实体税负差异过大,不仅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竟争,同时也违背了税收量能负担、公平税负的原则。本文现对两者在所得税征收上的差异作一些具体分析,以期为将来的政策修订、缩小两者税负差异作参考。 二、差异主要表现 1、应纳税所得额的口径范围存在差异。根据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作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里所说的“收入总额”仅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应税所得则应按个人所得税法的其他税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公司企业而言,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将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公司企业强调的是全部收入,但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进行扣除;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则强调的是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并没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由此可见,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两者所包含的收入(所得)范围是不同的。 2、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存在差异。(1)在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方面,两者都规定了合理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的基本规定,但在业主的工资扣除上,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年只允许在税前扣除不超过42000元的个人生计费用,而公司企业只要其在本企业任职,工资支出符合“合理”性要求,支出没有金额限制。(2)在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上,公司企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销售收入30%的部分允许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其他行业的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则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则没有行业差别,统一按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3)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上,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则按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额在税前扣除,特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如向青少年活动场所、公益性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捐赠等,可全额扣除,两者在计算口径、具体标准上都存在较大差异。此外,两者在其他成本费用的扣除方面还存在诸多差异,如对资产的税务处理,两者在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折旧年限等方面就存在明显差异,这里不在一一列举。 3、税收优惠存在差异。在税收优惠方面,企业所得税规定比较系统规范,从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格局设置,到具体的优惠措施,相对成熟。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则没有形成系统的优惠规范,对国家鼓励的产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安置专门人员优惠、鼓励小微企业发展优惠等都无法充分享受,由此也造成两者在纳税上的巨大差异。譬如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为60000元(假设符合小微企业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6000元,而个人所得税则应纳60000×20%-3750=8250元,两者相差近40%.再譬如高新技术企业,法人企业依法享受15%的优惠税率,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一样依法定税率执行,*6法定税率为35%. 此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在所得税清算时也存在一定差异,如清算所得的计算、剩余财产分配的税收处理等都存在明显不同;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上,汇算清缴期限、汇算地点等差异也很明显,这些都是今后值得研究的地方。 三、相关建议 一是统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口径范围,在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时,借鉴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将符合条件的收入也作为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收入认定的条件、范围尽量与企业所得税保持一致,以减少两者之间的差异;二是在计算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成本费用扣除额时,尽可能采用企业所得税的口径和办法,两者尽量趋同;三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采取企业所得税较为规范的优惠办法,扩大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范围,让符合条件的产业、小微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保证公平竞争。另外,在其他诸如申报期限、纳税地点等方面,尽量使两者保持一致,减少人为设置的差异。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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