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要销售了一处自己居住的住房,此住房在我居住使用期间进行了装修,请问:在我销售房屋时,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可以扣除装修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规定:
1.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纳税人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以下规定比例内扣除:
(1)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6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6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2.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3.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公证费等,凭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本条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提示:也就是说如果您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您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商品房及其他住房:*6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但是您要注意,此项规定是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的。
(广东省地税局)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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