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某单位去年发放给员工的部分福利物资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今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单位检查时,认为该单位少扣缴个人所得税2万余元,除责成该单位补扣税款外,还给予该单位处罚并计算加收滞纳金处理。请问,税务机关征收滞纳金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税务机关可以责成扣缴义务人补扣税款并对其予以处罚,但不能对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就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法律责任问题明确规定:2001年5月1日后,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适用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由税务机关责成扣缴义务人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该文还就应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的问题规定如下: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原则,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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