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在2008年4月有一笔股息分红,因资金问题没有马上缴交个人所得税,我公司现想在12月缴纳,但税务机关说要缴滞纳金,请问合理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贵公司的股息分红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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