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保期内为客户提供零配件如何缴纳增值税?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出售的机械设备,合同中规定:客户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免费包修一年,超过一年需要修理的按市场价收费。我公司在设备包修期间领用的设备零配件是按材料成本计入营业费用中的,请问:该维修领用的设备零配件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
答:免保期间领用的设备零配件不需要做进行税额转出,在税务上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在免保期间给客户提供的设备零配件不收费,是权属发生了转移,相当于无偿赠送给了客户,因此,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非将其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天津市税务局就保修期零配件的领用做过专门规定,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外[1998]43号)规定,在产品销售后的保修期内无偿赠送的零部件、零配件,因发生了货物的价值转移,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货物移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免保期间领用的设备零配件不需要做进行税额转出,在税务上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在免保期间给客户提供的设备零配件不收费,是权属发生了转移,相当于无偿赠送给了客户,因此,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非将其进项税额转出。
另外,天津市税务局就保修期零配件的领用做过专门规定,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津国税外[1998]43号)规定,在产品销售后的保修期内无偿赠送的零部件、零配件,因发生了货物的价值转移,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货物移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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