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东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企业,在2008年办理完固定资产退税后,“本期期末进项税余额”栏还有一部分固定资产没有退,请问这部分固定资产2009年是不是可以直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地区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再采取退税方式,其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12月31日,下同)发生的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期末余额,应于2009年1月份一次性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2008年发生的可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退)税后有余额的,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结转下一年度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