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开给购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张,第二年我公司在与购货方对账时才发现该发票对方未收到但已过了90天认证期。经查当时交给快递公司邮寄时,被快递公司遗失,未能送达对方(快递公司已出具遗失证明,责任全在快递公司)。我公司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了遗失启示,也到所属分局开具了发票遗失证明单,但对方不愿意凭我公司在税务局开具的发票遗失证明单做账,一定要我公司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拒付货款。不知道我公司可不可以重新开具发票,如果不可以,对方是不是可以凭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税务机关开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就可以入账记成本,只是进项税不得抵扣而已,不知道我的理解对不对?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您的理解是正确的。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未认证并已过了90天认证期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认证相符的,凭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以入账记成本,但进项税不得抵扣。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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