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知》(财税[2007]61号)文件的颁布日期是2007年5月18日,《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日期是2007年3月16日。由于财税[2007]61号文件颁布日期晚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日期,因此财税[2007]61号文件适用范围是内外资企业。我这样认为对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在新税法框架下已失效。相关问题现在内外资企业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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