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软件公司专门为各大油田的油井开采开发控制软件,以达到降低成本增加效能的目的。开发过程包括两个部分:前期是项目调研、数据收集、软件测试和软件试运行阶段,软件运行成功后再由软件公司向油田(用户)提供实施许可。在上述两个过程中,软件公司都有收费。请问软件公司在这两个过程中的收入如何计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9、二条的有关规定,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高盘等)。对经这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软件公司在开发软件过程中,按开发进度取得收入。若受托各大油田的油井开采开发控制软件,应按技术开发缴纳营业税;若不是受托开发软件,应按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缴纳增值税;若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