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规定正在享受过渡期“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这个政策的前提是生产性收入占收入额的比例在50%以上,因我公司有部分业务是委托其他公司代加工收回后再销售的。请问委托其他公司代为加工的产品回收后再销售的收入是否属于生产性收入,在计算生产性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时能否加入这部分销售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参照文件规定,外商投资生产企业生产性收入包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销售收入,但不包括专门从事购进商品进行简单组装、分装、包装、清洗、挑选、整理后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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