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商贸企业,请问:
1.经由国外总部担保向银行取得的贷款是否应列入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按照担保协议,我公司向总部支付0.15%的担保费,是否应计入关联方利息支出?
2.因为贷款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1、关联方债权性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根据上述规定,由国外总部担保向银行取得的贷款不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担保费不属于关联方利息支出,但向总部支付担保费,应代扣代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向银行支付的利息,准予税前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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