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非金融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09年1月向母公司借入资金1000万元人民币,年利率为8%,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5.5%,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持有我公司100%的股份,我公司2009年末权益资金总额为100万元。请问我公司2009年税前可扣除的利息费用是多少?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综合上述规定,考虑到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上述公司权益资金为100万元,则税务机关只能接受200万元的借款利息费用税前扣除。因此,上述公司税前可扣除利息费用为11万元(200×5.5%)。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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