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收入是否计提营业税及附加?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预售阶段,预收的购房款在未转入主营业务收入之前能否根据预收账款先行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购房款时,营业税纳税义务即已经发生,纳税人应作为计税营业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预收购房款时,营业税纳税义务即已经发生,纳税人应作为计税营业额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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