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业务如何缴税?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原问题及回复」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5月12日
问:我公司近期为了更好的融通资金,准备以现有的设备与融资公司进行设备的售后回租业务。即用现在的设备净值销售给融资公司,然后用租赁的方式进行使用,分四年进行回租,每期的租金固定。租期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对方不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设备的购置日期为2008年。请问在这项融资业务中,我公司涉及的税金有哪些?是否可以规避增值税?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形,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生产设备销售时,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回租时,企业为承租单位,此环节不是购入设备事项,而是支付租赁费用,因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增值税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销售设备时,不能因对方不要发票,就不确认和计算应纳增值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9月28日
答:企业所涉及的售后回租业务,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9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该文件中,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进行了定义,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如果企业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则对于该项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该文件还规定“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只要符合上述售后回租的条件则出售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外,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也不需要对此出售收入确认,企业仍可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而且对于融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经为此缴纳了相应税款,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申请退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0年5月12日
问:我公司近期为了更好的融通资金,准备以现有的设备与融资公司进行设备的售后回租业务。即用现在的设备净值销售给融资公司,然后用租赁的方式进行使用,分四年进行回租,每期的租金固定。租期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归我公司所有,对方不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设备的购置日期为2008年。请问在这项融资业务中,我公司涉及的税金有哪些?是否可以规避增值税?
答:根据问题所述情形,在实际税收管理中,应将售后回租业务分解为销售和租赁两项业务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生产设备销售时,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回租时,企业为承租单位,此环节不是购入设备事项,而是支付租赁费用,因而,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存在增值税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销售设备时,不能因对方不要发票,就不确认和计算应纳增值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
再次回复时间:2010年9月28日
答:企业所涉及的售后回租业务,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9月8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该文件中,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进行了定义,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如果企业情形符合上述规定,则对于该项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应按如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该文件还规定“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根据问题所述情况,只要符合上述售后回租的条件则出售环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此外,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也不需要对此出售收入确认,企业仍可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而且对于融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企业在2010年10月1日前已经为此缴纳了相应税款,可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申请退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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