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为水泥生产企业,2009年进行了技术改造,在新型干法旋窑熟料生产线配套新建了纯低温余热发电机组,该余执发电机组为非独立核算,机组所发电全部供企业自用无并网行为,但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并网协议,请问余热发电自用是否应缴增值税?
答:《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余热发电自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缴纳增值税。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登录并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