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A公司的投资人在2003年成立B公司,B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并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如因对方违约可获得赔偿款。B公司2004年注销,成立现在的A公司,并于2010年协商获得赔偿金。A公司拟将此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A公司现为核定征收,核定利润率为10%.请问此赔偿金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会涉及以前B公司的纳税问题?
答:《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法规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1、是否会涉及B公司的纳税问题,应视该赔偿款的纳税义务时间而定。
如果赔偿事项在B公司注销前已经取得确定性结果,只是对方应付未付,那么B公司应在注销前即对此已确定的赔偿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当时未计税,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而追缴B公司应纳税款。
2、如果B公司在注销前对此赔偿事项并无确定结果,对注销后取得的赔偿收入也就不产生相关纳税义务。
现在A公司的投资人取得B公司注销后的赔偿金,属于偶然收入应并入当年的应税收入。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可参照《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91号)规定,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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