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借贷资金占用费税前列支有何标准?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由于两个公司资金拆解关系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企业,无任何股权投资关系,借贷产生的资金占用费税前列支有何标准?
答: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关联方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公司资金拆借,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具备了关联关系。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和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1、《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实施条例*9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来自关联方的债权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如下:
企业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方债权性融资=(关联方债权性融资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性融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上会计记录的所有者权益数额,当所得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当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则权益性融资为实收资本。
根据上述规定,两个公司资金拆借,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担保,具备了关联关系。因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上规定比例和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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