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如果我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后的增值在实际账务中不计提折旧,增值的部分需要缴税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同时,现行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的计量,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固定资产未发生转让及处置行为,仅在持有期间的评估增值,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所以,企业对固定资产评估的增值不需要会计处理,也不需要进行纳税处理。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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