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对此条款,基层税务机关在执行时有二个困难:一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没有具体的比例,到底低到何种程度没有法律依据;二是何谓“正当理由”,没有列举,出现这情况后是否可以认定为偷税。请问对以上问题应如何理解?
答:1、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界定。
可以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各种核定税额的方式作为参照,通过比较予以判断。在税务机关认定其计税依据偏低的情形下,纳税人又不能对比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说明,可以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因为具体问题具体对待,《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没有将判断标准的数字形式予以量化,这也是《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税务机关一定自由裁量权的体现。
2、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如果没有《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节的证据,不能将其定性为偷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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