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主要业务为加工、制作、安装管道、设备等,我公司母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母公司注册经营地税务机关为我公司出具了外出劳务证明。因外出劳务经营期限较长(超过一年),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又让我公司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临时营业执照。请问我公司在外地提供的劳务为应税增值税劳务,可以在当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吗?如果可以,全年代开发票的总金额有限制吗?如果不可以,我公司怎样做才能为客户提供合法的增值税发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让我公司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合理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企业在劳务发生地未办理营业执照,未设立机构,不得在劳务发生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企业可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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