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以前《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对无形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害有相关的规定,而目前执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内容,是不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发生实质性损害需做转销的情况,属于自行核算,不再需做资产报损,也无需做鉴证?
答:无形资产未处置之前发生的价值回落,属于资产减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属于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发生的损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中确实没有提到处置无形资产损失是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还是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但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中列举的“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中没有此项,建议企业参照以下单行文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535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采取列举形式,对企业货币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非货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认定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并没有规定无形资产损失税前不能扣除。鉴此,只要你公司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真实存在,损失金额可以准确计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认定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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