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损失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1993年某国有企业与港商共同投资建厂,后因资金困难国有企业又借给该厂600万元用于经营。几年后港商失踪,该厂也被工商部门注销,造成国有企业的600万元借款不能收回(非投资款)。请问国有企业的借款能否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准则(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该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该国有企业将600万元借给该厂发生损失为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该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不论何种原因,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者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
(七)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该国有企业不属于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因此,该国有企业将600万元借给该厂发生损失为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该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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