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1、问:《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11期P48页“接受农电企业增加的权益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题中“电力企业无偿接受地方农电企业增加的权益”,提问者的原意可能是指接收企业账面上的所有者权益因无偿接受农电企业而增加的部分是否缴纳印花税,不是指产权转移书据。
中国税网回复:该问题说的不是很清楚,您的理解也是有可能的。
2、《财税实务问答》2010年第12期P10页“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外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总局答复实际上是针对统筹内的工资支出部分,而提问是“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统筹外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故答复似不具有针对性。
对公司承担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助、住房补贴等统筹外支出这一部分,现行税收政策法规并无明文规定不得税前扣除。个人观点是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14%标准计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较为合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9条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包括第(四)项“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显然财务上把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纳入了职工福利费范围。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离退休人员的统筹外支出并未明确是否作为职工福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第三条规定“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口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所以对此问题我认为应暂按财务规定纳入职工福利费,一并计算14%的标准在税前扣除。
中国税网回复: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根据上述规定,税法职工福利费扣除范围采取列举法,凡未列举的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这一规定已很明确,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因此,与生产经营无关的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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