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时未实际发放的应付工资可否税前扣除?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是上海一家外资企业,每月结账时,对于薪资核算皆按权责基础入账,即借“薪资费用”,贷“应付工资”。近日,上海税务局对我企业2009年所得税申报之薪资费用查核时,认为我公司2009年12月的薪资费用和应付工资不予认列费用。税务局的理由是,12月份薪资当年未支付,不得于当年认列费用,一律递延至次年给予认列费用。如此造成我公司2009年实际只能认列11个月的薪资费用,似乎不太合理。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这个问题实务中很多地方明确了执行口径,如: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第(九)项规定,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另外,《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第4项规定,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据我们了解,上海市的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政策口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上海市地方政策口径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建议企业与所属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
再问:我公司2009年初未发放工资额4006811.25元,2009年全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金额为21229135.75元,当年实际实际发放额23300160.00元,期末未发放工资薪金金额1935787.00元,均于2010年1月发放。请问我公司如何进行2009年所得税处理?
再答:1、2008年企业计提而未发放,在2009年实际发放的工资4006811.25元,2009年纳税调减;
2、2009年在当年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金额21229135.75元高于2009年度实际发放当年工资金额19293348.75元的差额1935787.00元,2009年期末应作纳税调增;
3、2009年提而未发,2010年实际发放的工资1935787.00元,2010年纳税调减。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这个问题实务中很多地方明确了执行口径,如: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9号)第(九)项规定,企业计提了职工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解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企业工资、薪金的扣除时间为实际发放的纳税年度。因此,如果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当年没有实际发放,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可以在以后实际发放年度申报扣除。如果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即次年5月31日前)实际发放的,可以在计提当年计算扣除。
另外,《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第4项规定,企业2010年1月发放2009年12月计提的职工工资以及年终奖,这部分跨年度发放的工资及奖金是否可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汇算清缴期限内发放且属于汇算清缴年度应负担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认定为纳税年度实际发生,在工资薪金支出所属纳税年度可以税前扣除。在汇算清缴期限终了后补发上年或者以前纳税年度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的,应在工资薪金支出实际发放年度税前扣除。
据我们了解,上海市的200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政策口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当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额(合理工资支出范围内的)的差额,当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次年实际发放时,可作纳税调减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上海市地方政策口径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建议企业与所属税务机关沟通后处理。
再问:我公司2009年初未发放工资额4006811.25元,2009年全年在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金额为21229135.75元,当年实际实际发放额23300160.00元,期末未发放工资薪金金额1935787.00元,均于2010年1月发放。请问我公司如何进行2009年所得税处理?
再答:1、2008年企业计提而未发放,在2009年实际发放的工资4006811.25元,2009年纳税调减;
2、2009年在当年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薪金金额21229135.75元高于2009年度实际发放当年工资金额19293348.75元的差额1935787.00元,2009年期末应作纳税调增;
3、2009年提而未发,2010年实际发放的工资1935787.00元,2010年纳税调减。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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