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单位向代员工向保险公司投商业保险,支付费用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工资表上,一方面增加保险补贴(可与其他补贴并在一起),应付工资增加。同时另一方面工资表中其他扣款中又将该保险款扣回冲减“其他应收款”。这样处理,虽然需要员工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无须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单位将保险作为代收代付处理,是否可行?
答:商业保险作为代收代付项目,将商业保险作为职工的个人保险事项处理,即职工用自己的工资支付这部分保险,且保险公司将发票直接开给个人,从问题的表述中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的。
作为工资费用扣除的这部分商业保险,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9条关于“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的规定,否则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而不能税前扣除。
即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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