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零部件变价收入如何缴税?
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税法中对处理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收入怎样纳税有明确规定,但是对在进行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零部件的变价收入(在固定资产账上没有单列)怎样纳税没有明确规定,请问应如何缴税?
答:零部件不属于固定资产,应为使用过的物品。如购置固定资产时,已经作为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购置固定资产时,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则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答:零部件不属于固定资产,应为使用过的物品。如购置固定资产时,已经作为按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如购置固定资产时,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则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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