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由银监会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例如财务公司)的利息票据是否符合税法要求?其利息票据是否需由税务局印制,并带有税务局监制标志的发票?财务公司自行印制的票据是否能作为合法票据列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
答:关于利息票据问题。《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行业特殊的经营方式和业务需求,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该行业的发票管理办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业发票管理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121号)*9条规定,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专业发票包括:存贷凭证,汇总凭证(信汇、电汇),转账凭证,保险凭证等;普通发票包括:存、贷款利息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托收承付凭证,现金缴款凭证,进账凭证,汇兑、主动查询和退汇,汇票、支票、本票领购凭证,结算业务手续费凭证等。
第二条规定,金融保险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使用的上述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从1997年9月1日起,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由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一律不得作为记账凭证。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地税函[2010]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对国有金融、邮电、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以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此规定现已修订删除)的规定,结合当前银行业的专业票据暂时没有纳入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实际情况,如企业能够提供充分适当的凭据证明其业务真实发生,则其支付的佣金可以税前扣除。
目前,对金融机构专业发票的管理,如湖北省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部分省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由此可见,金融机构专业发票暂时没有统一管理。因此,除规定需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外,企业能够提供金融机构(包括银监会批准财务公司)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可以作为合法票据在税前扣除。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登录并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