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为外商独资生产性公司,因政府城市规划需要,2006年与政府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政府补偿我公司6000万元,扣除固定资产损失、搬迁费用等,拆迁净收益为3000万元。2009年搬迁完成,我公司将拆迁净收益自“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并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现在,公司股东决定将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请问该资本公积增资是否有涉税问题?
答: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收到投资者超出其在企业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投资。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政府给予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确认的资本公积不属于资本溢价(股本溢价),该资本公积确认年度为2009年。
1、若外方股东为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将该项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应在做出增资决定的日期,确定股东股息、红利收入。股东再以该股息、红利用于增资。
该资本公积确认为2009年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外国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规定,你公司应在作出增资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外国股东的企业所得税。
2、若外方为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你公司将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外方股东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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