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房屋已投入使用,房产证及土地证正在办理,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此房产在农村,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是否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缴税地点是否为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
答:1、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9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该条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应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问题:
《房产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规定,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依据上述规定,若房产、土地在农村(不包括城市郊区)或建制镇所辖的行政村,不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机关及纳税地点问题: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房产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