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的项目楼盘中,假如一幢楼里既有符合普通住宅认定标准的房产也有非普通住宅,且销售和成本能分列核算,其中普通住宅部分是否可享受增值率低于20%免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9条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根据上述规定,开发项目同时包括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免税规定。
问题所述一幢楼里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企业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普通住宅增值税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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