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网校 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责编:高顿网校
问:我公司是位于北京的一家外商投资企业集团,投资的子公司有的是外商独资企业,有的是中外合资企业。这些公司成立的时间不一,从1990年到现在都有。这些企业的办公场所都是向国有单位租赁,涉及缴纳土地使用税(费)问题,是否目前都一律只交土地使用税,已没有土地使用费的说法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的通知》(财税[2007]9号)*9条规定,国务院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在原《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即大城市由0.5元至l0元提高到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由0.4元至8元提高到1.2元至24元;小城市由0.3元至6元提高到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由0.2元至4元提高到0.6元至12元。同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9条规定,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同时修订后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费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纳入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各地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土地使用费办法不再执行。
因此,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2007年前成立的,2007年以后成立的)都一律只缴土地使用税,不交土地使用费。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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