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从事建筑设计业务,营业范围是建筑设计、景观设计,我公司的业务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中的“勘察设计”,能否按照国税函[2006]1245号文件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勘察设计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45号)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依据上述规定,勘察设计和建筑工程不包括建筑设计。因此,建筑设计以其取得的总包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不实行差额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