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日常工作中,纳税人因维修门窗的临时业务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国、地税对此理解不一样:有的认为,维修对象即门窗如属于该建筑物的附着物,应合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属于营业税的修缮,应缴纳营业税;也有人认为,该维修对象即门窗未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则应属于增值税的修理修配,需缴纳增值税。请问如何理解?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9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不从事货物生产、销售,只从事保养和维修专业公司对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保养和维修,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否则,对货物进行修复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